原告南宁市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告谭某。
原告南宁市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通公司)与被告谭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驰通公司诉称:原告驰通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货运信息咨询等业务。2007年4月25日,原告驰通公司与被告谭某签订一份《车辆挂靠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30%,银行按揭50%,原告驰通公司出资20%,购买车辆一台,由被告经营道路运输,车辆的产权在被告未归还银行贷款之前归原告所有;挂靠期间,被告对承租的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和义务,享有使用权、运输经营权;为了确保原告与银行的利益,原告每个月收被告的服务费100元,代收税款120元,养路费847元,同时代收银行还款,如果被告连续两个月不交纳交齐费用,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缴车辆;挂靠合同期限为自2007年4月25日至2010年4月25日;被告在挂靠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原告各项规章制度,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被告对所挂靠车辆必须购置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名司乘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为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保额为50万元以上,为危险品货运车辆的定额为50万元以上,司乘人员险每人5万元以上;保险费用均由被告支付,由原告代办保险及理赔手续;不办保险的车辆不得参加营运,原告有权收回车辆,取消被告的挂靠租赁经营权;挂靠期间,被告必须按照交管部门的规定,按期进行车辆年审、等级评定以及二级维护,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被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被告承担;原告负责组织司机安全学习,被告应按时参加安全活动日活动,不得缺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原、被告双方应协商解某,若协商不成,原告与被告同意通过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某。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但自2010年4月2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挂靠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合同,被告也未将车辆转出或者报废,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挂靠经营关系。但被告不交纳服务费费等费用,原告亦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车辆的情况原告一无所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某、被告双方事实上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适格、车辆登记的所有人及被告身份情况;2、《车辆挂靠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被告的车辆挂靠原告处。
被告谭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经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其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于2010年4月25日期限届满之后,虽然双方未续签挂靠经营合同,但被告未将车辆转出,仍然以原告名义对外经营,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由于被告不向原告交纳管理费及反馈车辆信息,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某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某告南宁市驰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关于桂x号中型自卸货车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滕骞
人民陪审员王昆瑞
人民陪审员李某雄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梁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某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四条第(二)、(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某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