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
负责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安徽省蚌埠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3月1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武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某存款563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兰四兵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孙晒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