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以下简称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村第X组。
被告周某(以下简称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自由恋爱,2004年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褚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褚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应球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