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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X区XX桥。

法定代表人郭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贵州省XX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贵州省XX市人,住(略)。

申请人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略)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8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2月28日,票面金额:壹佰万元整,付款人: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国南动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雅辉

审判员王新社

人民陪审员赵平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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