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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公安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作市X村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局长。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焦作市X村公安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21日,原告通过马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调取公安卷宗时,发现被告于2007年10月25日对原告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原告并未收到,上面的字也非原告所鉴,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的马公(马)决字[2007]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告起诉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马公(马)决字[2007]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该处罚决定的作出机关是马村公安分局马村派出所,而非马村公安分局。因此,原告以马村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该诉讼,属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海涛

人民陪审员赵小青

人民陪审员王六枝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侯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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