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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丁、黄某戊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丙,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丁(曾用明黄某戊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1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丁、黄某戊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李某丙、被告人黄某丁、黄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用其事先偷配好的钥匙,将被害人李X停放在北流市X组黄某戊屋厅内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当晚,黄某乙将该车拉到北流市X区陈某(另案处理)的租屋,让陈某帮其出卖该车。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丁在明知陈某手上的上述摩托车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以700元的价格将上述摩托车出卖给被告人黄某戊,黄某戊在明知上述摩托车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购买自用。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322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某,证人陈某证言,被告人黄某乙辨认现场及被盗摩托车的笔录和照片,证人陈某辨认被告人黄某乙的笔录,被告人黄某戊辨认被告人黄某丁的笔录,扣押被盗摩托车的清单,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李X出具的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丁、黄某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出售和购买的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乙、黄某丁、黄某戊归案后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黄某乙的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挽回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丁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12年4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戊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建玲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宋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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