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向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在执行中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履行了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德仲裁委员会(2007)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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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孙智勇
审判员张慧
代理审判员徐曼君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毛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