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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某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某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某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28元,减半收取4014元,由湖南某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双石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李某华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谷玲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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