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公安局XX分局民警,户籍在XX市X区XX号。
被告赵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在XX市X区X园X号X栋X门X号。
原告彭某因与被告赵某发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双石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小孩彭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原由彭某直接抚养,自2012年2月28日起直至彭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变更为由赵某直接抚养,抚育费由赵某全部负担;
二、彭某对彭某享有探视权;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2月2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