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某。
申请人蒋某申请宣告赵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蒋某诉称,其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01年6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赵某某死亡。
经查,申请人蒋某系被申请人赵某某母亲。被申请人赵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X区人,原住重庆市X村X号附X号,自2001年6月12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月27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赵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赵某某已失踪十年多,至今仍下落不明,现其母亲蒋某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梁杰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产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