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X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村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姚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凌X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地:杨凌示范区X路东段(工商局注册住所),现住所不明。
法定代表人田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北京X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凌X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38910元,并负担诉讼费6329元。经查,被执行人杨凌X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底歇业,且无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X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且已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为节约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育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