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同强轻钢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火神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28岁,该公司副厂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纪学文,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汉族,39岁,该院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63岁,该院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强轻钢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技术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同强轻钢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同强轻钢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同强轻钢彩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北京同强轻钢彩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5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