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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27岁。

委托代理人:冀建峰,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某,男,28岁。

原告王某诉被告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冀建峰、被告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情格不合感情不好。后被告经常在外打工,夫妻聚少离多,经常发生矛盾。2010年9月被告向原告提出离婚,遭原告拒绝。自此被告对原告生活不闻不问,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2006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系自由恋爱,在双方都非常了解的基础上结婚的。婚后夫妻恩爱、家庭和睦,生活中发生矛盾主要是笫三者插足及夫妻双方沟通不够所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3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无婚生子女。后被告经常在外打工,夫妻聚少离多,夫妻双方沟通不够,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为此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过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夫妻关系不睦的原因主要是被告经常在外打工,双方沟通不够,以后只要双方多加沟通,夫妻关系尚能维持,有和好可能,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及家庭的和睦,应判决不予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井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会鹏

审判员冯红干

人民陪审员李某闪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温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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