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冯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解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解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沛蓉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