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略)。
代表人蔡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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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