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匡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与匡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匡某某由刘某直接抚养至十八周岁,匡某每月负担匡某某抚养费2000元;
三、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湘x骐达轿车归刘某所有;
四、匡某所欠何某某40万元由匡某负责偿还。另外,匡某以自己名义所欠的个人债务由匡某负责偿还;
五、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向湘菱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