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男,某某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略),湖南(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略),住(略)。
法定代表人龙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略),湖南(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略),男,某某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梁某因与被告(略)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剑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左回云、邓某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略)自愿补偿梁某各项费用68000元,此款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日5日内付清;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梁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7月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人民陪审员邓某阳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