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道梅,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了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与陈某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奥(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陈某带养至成年,原告谭某于2012年1月12日一次性支付陈某奥抚养费40000元,其余抚养费由被告陈某承担;
三、原告谭某对婚生子陈某奥有探望的权利,被告陈某应予以协助;
四、原告谭某的婚前财产,即男士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自愿赠与给婚生子陈某奥。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厚陆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