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2,长沙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某3,长沙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某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长沙某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