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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长沙某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2,长沙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某3,长沙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某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长沙某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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