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吴某,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略)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熊某因与被告吴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管奕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立军、柳满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后由于人事变动,更换为由代理审判员王双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立军、柳满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熊某与吴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熊某琦由熊某抚养,但在未成年之前跟随吴某一起生活,熊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每月10日之前支付),熊某琦的医疗费、教育费由熊某和吴某凭有效发票各负担一半;
三、登记在熊某名下的共同财产(略)张公岭X栋X房(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属区,权证号码:(略))归吴某所有,熊某应协助吴某于2012年6月8日之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尚有贷款,由熊某负责用公积金还清);
四、熊某于2012年6月3日之前一次性补偿吴某5万元;
五、双方的其他共同债权债务由熊某享有和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七、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熊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5月2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