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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某甲与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未)初字第X号

原告兰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

法定代理人兰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兰某甲与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强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4日原告兰某甲及法定代理人兰某乙、委托代理人樊某及杨某与被告黄某及龙某参加了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某甲与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兰某甲的抚养权归黄某所有,兰某乙自愿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抚养费支付的具体方式为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即在每年的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每次支付4500元;兰某甲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兰某乙和黄某凭有效票据各承担一半;

二、兰某乙享有对婚生子兰某甲的探视权,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机健康成长的情况下,黄某自愿积极配合;

三、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兰某甲自愿负担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强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杨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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