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某租赁纠纷一案,不服上街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薛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街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