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段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段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刘漫由原告段XX带养,被告刘XX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于每年6月15日一次性支付一年的抚养费至婚生女刘漫成年;
三、被告刘XX自愿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即座落于临澧县X组的平房两间赠与给婚生女刘漫(原告段XX有居住权,被告刘XX无居住权);
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碧涛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