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2年5月2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游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游XX与被告胡XX离婚;
二、原告游XX的婚前财产即方桌两张、木椅十五把、棉被六床归被告胡XX所有;
三、原、被告的婚后共同债务即差欠胡建中借款20000元,由被告胡XX负责偿还;
四、原告游XX于2012年5月28日给付被告胡XX现金12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游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厚陆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