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
万某诉淮滨县X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因万某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阮晓强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陈某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骆晓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