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略),无业。
被告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董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
审判长王鸿
代理审判员张振英
人民陪审员赵对艳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强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