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某),女,37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耿某某、刘某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9年10月25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京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耿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经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两次,后申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虚构自己的亲属是中央军委首长,可以办理学生上军校以及安排工作,从而获得被害人马xx的信任,后马xx遂委托被告人徐某办理王x、杨xx、黄x等人上学和工作之事,先后被被告人骗走36.43万元。
被告人徐某辩解称其只收马xx4万元给王x办上军校的事,其他钱均系马xx给其的生活费和买狗的钱二十多万元。其辩护人辩护称,诈骗数额应定为4万元,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虚构其亲属是中央军委首长,可以办理学生上军校的事实,从而获得马xx的信任。王x、杨xx、黄x的亲属通过他人或直接找到马xx让其办理三人上军校一事,并先后通过马xx付给被告人徐某人民币共计36.43万元。现赃款均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马xx证实,2007年1月,其通过李xx认识徐某。徐某自称是军区某部队军官,有亲属是中央军委首长,保证可以办成学生上军校的事。后黄x通过吴xx、王x通过仝xx、杨xx通过张文堂找其办理上军校之事,其给徐某说了此事,徐某说没问题,需要花钱疏通关系。后其委托徐某办理王x、杨xx去北京防化指挥学院上学,黄x去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上学的事,于2007年3月25日,交给徐某现金4万元;2007年7月14日至2008年1月5日,其通过工商银行将32.43万元汇入徐某账户。后徐某多次表示已经办成但一直无结果,她以各种理由推脱,让她退款她不退,之后就没有了音讯。
2.仝xx证实,2007年上半年,其妹仝淑静找其帮忙办孩子上学之事。其通过黄某x、马xx得知徐某可以帮忙办理上北京防化工程指挥学院,需要16万元。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郑州市五院操场上仝淑静把16万元交给黄某x,当时其与妹夫王学锋均在场。2007年12月份,黄某x又向其要了6300元学费给马xx。后来上学事情没办成,款也未退。黄某x、王学锋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与仝xx的证言能够印证一致。王学锋还证实,2007年10月份、11月份、2008年1月份,接马xx通知,其先后三次带王x到北京,马xx让其与徐某联系。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王x也证实,2007年9月份,其父亲王学锋通过马xx托徐某为其办理去北京防化指挥学院上学之事,后与父亲王学锋去北京报到,王学锋在京多次联系徐某,徐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在京期间王学锋交给马xx3万元。
3.杨xx证实,2007年6月份,其托张文堂为其儿子杨xx办理去北京防化指挥学院上学,其先后给张文堂共计24万元。同年9月份,其通过张文堂、马xx与办理此事的徐某联系,徐某称是找其亲属办理孩子上军校之事,其亲属是中央军委领导,问及孩子上学之事时,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事情未办成,打电话她也不接,才知道被骗了。
4.冯xx证实,2007年底,张文堂找人帮杨xx办理到北京上学之事,并安排杨xx住在其办公室。杨xx及其父亲多次与办理此事的徐某联系,徐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时间。期间,张文堂给其打电话说徐某说杨xx上学之事已经办好,让其给徐某汇款6200元,作为杨xx上学的资料费、服装费,其将款如数汇入徐某账户。后因事情未办成,杨xx就回家了。听张文堂给徐某等人打电话说杨xx因办理上学之事已经给过20多万元。
5.黄某x证实,2007年9月份,其通过吴xx认识马xx,并托马xx办理其女儿黄x上学之事。2007年10月份,在郑州某茶社其将17万元现金交给马xx,马xx当即答应为其女儿办理去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上学。2007年11月份,其请马xx吃饭,徐某也在场。
6.吴xx证实,黄某x曾找其帮他女儿办上军校的事,没有办成。黄某x要求找其朋友马xx办理,后马xx找徐某办上军校之事,徐某说办此事需花费16万元,黄某x通过马xx转给徐某16万元。其曾和马xx、黄某x及其爱人在文化路上一个咖啡店说黄某x女儿的事,马xx当其面给徐某打电话,说徐某同意办这个事。2007年前后,其和马xx、徐某一起去获嘉县,徐某认识了黄某x。
7.张xx证实,2007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马xx打电话让陪他吃饭,在东风路X路东的阿庆嫂饭店二楼一个包间,其和马xx、徐某、黄x、黄某x及其老婆六个人一起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听徐某多次对黄某x说黄x上第二军医大的事马上办好了,就差几个章。
8.李xx证实,2006年12月份,经其介绍马xx与徐某认识,徐某自称社会关系很广,认识很多大领导,有亲戚是中央军委领导,能办学生上军校及当兵入伍的事情。2007年底,听马xx说他被徐某骗了。
9.王红x证实,2007年秋天,其通过徐某介绍认识了马xx,后来徐某让其帮忙找律师时得知徐某帮马xx办理学生上学之事。
10.丁xx证实,2007年夏天,其通过马xx认识徐某,在一起吃饭时听到马xx委托徐某办理学生上军校及安排工作之事,徐某一直打保票说没问题。后其听马xx说徐某在北京部队上有人,能办理学生上军校之事。
11.韩xx证实,2003年,其通过婚介所认识徐某,2008年秋冬季节,有一个叫李伟的人向徐某要钱,徐某说她以前认识一个叫马xx的人让她办学生上学之事,因事未办成,马xx找李伟向她索要60万元,徐某称她从马xx处拿了10.5万元。
12.中国工商银行徐某账户个人业务转汇款凭证证实马xx委托徐某办理学生上军校之事先后9次向徐某账户汇款金额共计32.43万元;收条证实徐某收到办理王x上军校费用4万元,以上事实还有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出具的徐某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予以证实。
13.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政治部证明证实该院无名叫金天宇的干部,查无此人。证实徐某供述通过金天宇办理上军校不属实,其无能力办理学生上军校之事。
14.经马xx辨认后确认徐某是实施诈骗的人;经李xx辨认后确认徐某就是由其介绍与马xx认识的,有辨认笔录在案证实。
15.手机短信照片证实被告人徐某接受被害人马xx委托帮王x、黄x办理上军校之事,后事情均未办成。
16.被告人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以帮王x办理上学一事为由收取马xx4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述,并供述其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金天宇办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徐某提出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诈骗数额应是4万元辩护理由,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诈骗数额36.43万元,有马xx、黄某x、仝xx、王雪x、冯xx、杨xx、黄某x等人证言证实,且有收条及汇款凭证等相关书证予以印证,被告人徐某诈骗王x、杨xx、黄x等人民币36.4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徐某诈骗人民币36.43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三十六万四千三百元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邱红
人民陪审员贺旗
人民陪审员张海连
二Ο一Ο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朱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