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传英,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固始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石佛店供销社(以下称石佛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肖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河南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桥拍卖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建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某诉人(原审第三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某诉人石佛供销社、被某诉人金桥拍卖公司、被某诉人陈某、被某诉人许某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传英,被某诉人石佛供销社的委托代理人盛道伦、被某诉人金桥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建新、被某诉人陈某、被某诉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刘友成
审判员吕树利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