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X村X号。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统战部职工,住(略)。
被告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诉被告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吉某承担。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王鸿
人民陪审员高海梅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范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