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8月份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付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和被害人王某某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王某某现金4000余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程某、左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付某自愿认罪,且赃款已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瑞丽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