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该管理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关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中营宫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扬,该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与乌鲁木齐中营宫企业集团总公司拖欠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韩玫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贾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