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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新华达制药有限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新华达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X区乌江桥。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岳阳新华达制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飞,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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