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2年4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冯XX驾驶陕x“雪铁龙”牌小轿车沿韦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祝村村口处,避让相对方向车辆时与同方向靠路边骑自行车的徐XX相撞,致徐XX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徐XX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冯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徐XX无责任。肇事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法医学鉴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XX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冯XX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民事部分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田秋玲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