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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2年3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某,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燕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及其辩护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8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田X伙同李X(已判刑)、李XX、董XX、董X(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木棍、铁锨等工具以承包土方工程为由到位于西安市X村口西安华藏实业有限公司,阻挡该公司土方施工,同时李XX打电话叫来王X、董XX、冯X(均已判刑)到现场助威,后李XX等人到枣林寨村李XX家门前聚集。当晚11时许,李XX再次进入华藏实业有限公司与该厂负责人康X、胡XX、刘XX等人协商,李XX以承包土方为由,并采取言语威胁向康X等人索要土方协调费5万元,康X等人无奈向李XX支付5万元现金,后李XX对田X等人说从该公司只要了3万元协调费,让众人不要再去西安华藏实业有限公司闹事,并伙同田X等人离开现场,李XX分给李x元,田X等人2800元,所得赃款已被全部挥霍。

被告人田X于2012年3月7日主动到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兴隆派出所投案,其家属已代其退还了2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投案证明,康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田XX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X等的供词及刑事判决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X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田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又积极退还了2800元,应对其从轻、减轻判处。对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田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月六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姚化鹏

代理审判员马婉贞

代理审判员田秋玲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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