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镇X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镇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告姚某,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姚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要求被告姚某返还占用资金3202元,支付利息12910元,合计16112元。本案简要事实:1995年11月X号,被告姚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10000元,双方约定占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借用期限至1996年5月25日止。被告姚某于1999年6月6日返还资金6798元,剩余资金不但未返还且未支付利息。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接管。该欠款经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多次催讨,被告姚某仍拒绝支付,至今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某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返还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占用资金3200元,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01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99元,合计400元,被告姚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廖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