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镇司法所所长。
被告王某,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占用资金5000元,支付利息13907元,合计18907元。本案简要事实:1998年5月21日,被告王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5000元,双方约定占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19‰计算,借用期限至1998年11月21日止。借用期限届满后,被告王某既未返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接管。该欠款经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多次催讨,被告王某仍拒绝支付,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返还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占用资金5000元,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自愿放弃其它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64元,合计500元,被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