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广超,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韦武仕,柳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时,由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黄某支付人民币7000元(此款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所有劳动待遇),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互不追究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均由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对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分别由一审法院和本院退回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2011)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动撤销。
审判长龙昀
审判员徐宝华
审判员陈小平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