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住所地长沙市X路####大厦。
代表人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房。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号。
被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房。
被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因与被告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6元,减半收取2243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颜振华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童姜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