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郑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某诉讼、仲某、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杨某自愿同意向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6万元,此款于2012年4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建景
人民陪审员向首诚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舒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