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林某,男,住(略)。
被告李某乙,住(略)。
被告王某,住(略)。
原告林某因与被告李某乙、王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4月1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向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某枝、余桃广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双方在开庭审理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王某于2013年6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60万元(实际借款本金385万元、利息285万元,本息共计670万元。被告李某乙于2012年4月13日已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二、具体还款计划如下:被告李某乙、王某于2012年6月10日前偿还10万元,8月15日前偿还10万元,11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12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2013年1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2月28日前偿还100万元,3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4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余款190万元在2013年6月30日前清偿。被告李某乙、王某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58700元,减半收取29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4350元,由被告李某乙、王某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向明
人民陪审员王某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