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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朱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住(略)。

被告朱某,住(略)。

原告陈某因与被告陈某、朱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3月2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明独任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2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陈某利息15000元(借款本金600000元),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二、被告朱某对陈某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明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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