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住(略)。
被告朱某,住(略)。
原告陈某因与被告陈某、朱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3月2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明独任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2年5月18日前偿还原告陈某利息15000元(借款本金600000元),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二、被告朱某对陈某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明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