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住(略)。
被告许某,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谭方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