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欠原告陈某工程质保金70000元,扣除工程维修费14000元后,被告返还原告56000元,该款在签收调解书时支付;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卢Ny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