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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某某站与刘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仁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某某站。

代表人: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被告刘某丁,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原告安仁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某某站与被告刘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仁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某某站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仁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某某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仁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某某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仁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某某站负担。

审判员周某锋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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