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华容县X乡X村。
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华容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教师,临湘市X镇居委会。
被告刘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临湘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陈某与曾某、刘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因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某甲、陈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某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