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赔偿损失1450元、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17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现已替代申请执行人给户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陕西XX公司财产的查封。
二、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全义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