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泉州市雷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晋江市陈埭江头。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赵金铃,福建天胜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清潭,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福建省晋江市X镇X村X路X号。
被告广州市欧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X路自编X号之三白云配件工业公司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马菁,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纯,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市茵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陈坊中怡城市花园F-903房。
法定代表人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雷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欧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茵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CBA及图的篮球运动服侵犯其对(略)号CBA及图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雷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雷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雷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泉州市雷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建成
审判员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