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南海市大沥雅瑶兴达五金钉厂业主。
诉讼代理人曾武华,广东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黎某某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黎某某又于2004年8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黎某某承担2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碧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