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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黄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4-08-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1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南海市大沥雅瑶兴达五金钉厂业主。

诉讼代理人曾武华,广东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黎某某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黎某某又于2004年8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黎某某承担2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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