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某,男,X年X月X日生。
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向某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淮滨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向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涛
审判员张同福
代审判员黄少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柴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