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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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等二人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荣,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又名杨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及辩护人戴×荣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乙窜到贵港市X村在建的七星公园盗窃该公园已架设好的输电线1800米。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4700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某、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认罪。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戴×荣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到案后被告人杨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杨某甲身患重病,需要治疗。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乙窜到贵港市X村在建的七星公园盗窃该公园已架设好的输电线1800米。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4700元。

另查明,案发某公安机关收缴了两被告人盗取的电线1700米,并已于2012年5月10日发某给被害人。被告人杨某甲患双肾多发某结石并局部积水。随案移送涉案物品:车牌号码为桂x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桂x蓝色男装两轮摩托车一辆、电工钳一把、铁管一条、脚踏一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和作案工具、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某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发某、通话清单,证人刘某、杨某甲富、杨某甲开、洗某、陆×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实施犯罪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关押,被告人杨某乙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戴×荣提出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好、身患严重疾病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涉案物品:车牌号码为桂x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桂x蓝色男装两轮摩托车一辆、电工钳一把、铁管一条、脚踏一副,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涉案物品:车牌号码为桂x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桂x蓝色男装两轮摩托车一辆、电工钳一把、铁管一条、脚踏一副,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献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某员黄延卿

附适用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某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某十五条第某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某:对于第某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第某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6、第某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7、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8、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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